傳播文化社組織章程
民國99年12月16日社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傳播文化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宗旨為傳播與文化議題社團,結合電子、平面、網路媒體,藉由課程,建立近用媒體的機會、增進討論大眾議題的氣氛、促進媒體識讀的觀念、整合各個社會文化的層面,了解媒體生態。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四條 凡本校學生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經辦理入社手續後成為本社社員。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 行使幹部選舉權。
(二) 競選幹部的被選舉權。
(三) 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四) 優先取閱社團發行之刊物、優先借閱社產。
(五) 優先使用社團辦公室的權利。
(六) 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 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二) 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三) 維護社團財產。
(四) 遵行社內決議。
(五) 如期繳交社費。
(六) 維護社團名譽。
(七) 參加社員大會。
(八) 擔任社團一個部門以上的部員。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七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行之。
第八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推舉社長(副社長)及各部幹部。
(二) 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三) 彈劾社長(副社長)及各部幹部。
(四) 取消社員資格。
(五) 以社團名義對外發表聲明。
(六) 議決重要事項。
(七) 審查社團帳務。
(八) 聘任社團指導老師。
(九) 訂定社規。
(十) 其他重要事項
第九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除取消社員資格或社長(副社長)或各部幹部經由社員提出彈劾後至少應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十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總編輯代行其職權,並於一個月內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副社長。
第十一條 本社於每學期初與學期末舉行社員大會,依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改選幹部,並於次學期開學前完成正式移交。
第五章 組織權限
第十二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由社長(副社長)與其他幹部討論後推舉下一任社長(副社長)人選,再由三分之二的社員同意後確定擔任之。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一)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綜理社務並協調各部之作。
(二) 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三) 社長、副社長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 社長代行總編輯職權不得逾一個月。
第十三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除編輯部輪流安排總編輯職位外,各部置部長一人。
各部職權如下:
〈一〉 編輯部:增、刪、修記者寫作的新聞稿、編排社團發行之實體報紙內容,與採訪中心共同安排社員的教育訓練,分配記者跑報路線,統籌記者採訪事宜。編輯部細分職掌如下:
文字編輯: 負責標題製作、專題製作、校正
美術編輯: 美術編輯、報紙排版、封面製作
採訪記者: 採訪新聞、跑線、撰寫新聞稿
(二) 活動部: 安排社課活動流程
(三) 公關部:社團對外聯繫的管道,負責接洽校內外單位,以及商談社團贊助事宜與拍照。
(四) 美工部:社團海報製作、連繫印刷廠商
(五) 網際網路部:管理社團的電子平台,如網路、部落格等,以及製作社團的電子宣傳品。
(六) 財務部:掌管社團經費支出管理,報表管理,負責經費核銷表,並製作明細。管理本社所有社產借還與採買事宜,以及管理社團辦公室的使用。
〈七〉 文書部:編輯社員聯絡資料,填寫會議記錄,整理社團評鑑資料
第六章 編輯採訪會議
第十四條 每學期固定於開學前與學期中召開編輯採訪會議。
第十五條 學期初決定每期總編輯人選並由三分之二編輯部成員同意後訂定之,由總編輯主持會議。
第十六條 編輯採訪會議決定事項如下
〈一〉 採訪跑線決定
〈二〉 規劃當期主題
〈三〉 校稿
〈四〉 編輯採訪流程監督
第十七條 社員可兼任一個部門以上的幹部。
第十八條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敦請一位社團指導老師,協助指導社團活動。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九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 社員繳納之社費。社費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標準視該學期行事計畫及社員人數而定,但每人至少新臺幣50元。
(二) 學校補助。
(三) 校內外單位贊助。
(四) 校內外人士、單位捐款。
(五) 社團活動收入。
(六) 其他。
(七) 經費由財務部收取管理,而應於次學期開學前將前學期的經費收支提交社員大會審查,並對所有社員公佈帳目資料。
第七張 顧問團
第二十條 本社顧問團成員組成如下
〈一〉社團指導教師
〈二〉現職主流媒體工作者
〈三〉傳播相關系所之教師
〈四〉本校學生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社員二分之一連署,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通過。
第二十二條 若社員有以下情事,則社長可召開社員大會,或社員連署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討論是否取消該社員的社員資格:
(一) 蓄意作不實報導。
(二) 嚴重損害社團名譽。
(三) 擅自挪用社團經費。
(四) 擅自取用社產,且經規勸不還者。
(五) 其他重大情事。
第二十三條 社員借用社產,但導致社產不堪使用或無法歸還者,本社得向其求償等值金額。
本章程訂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起草人:黃泓瑜、傅世韋、林婉婷、蔡宛珍